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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

2018-09-21 13:53:23   来源:注册独资公司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股权转让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交税范围,那么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纳税义务人以及交税的计算方法与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将结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学习。

1、股权性质的界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该办法所称股份为自然人股东投资于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的股权或股份,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行为的界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售股去、公司回购股权、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进行对外投资及以股权抵偿债务均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同时本条第七款为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此规定为兜底条款,前六款列举了目前股权转让涉及的形式,第七款的规定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下可能产生的新的股权转让形式。

3、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比例税率,即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计算所得税。

4、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5、计算方法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以上规定,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是指所转让的股份原有的价值,根据取得股权的不同形式进行核算(包括现金方式取得、非货币资产取得、受赠取得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6、交税程序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在发生上述条款出现的股权转让事项时,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该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实现报告义务,及被投资企业在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同时税务主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7、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1)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3)股权转让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偏低,可以依次序采取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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